添加日期:2017年10月13日 阅读:1535
近日,业内又流出有关医药代表备案的通知,这是一份来源于西安市食药监局的红头文件,文件对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信息公开的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说明。
这是继上海后,又一地区落地医药代表备案。
▍药代要登记个人所有信息
根据通知内容,凡是在西安市医疗机构开展工作的医药代表,都要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事项包括:药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水平、从业年数、联系电话、所属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工商所在地、法人代表等。
这也就是说,有关医药代表的所有重要信息,基本上都被登记上了。
且通知明确,市民和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到医药代表及其所属企业的信息。
那么问题来了,通过网络查询到的医药代表及其所属企业的信息,是登记备案的所有信息,还是只是查到姓名和企业名称?按相关法律规定,公众是不可能查询到诸如身份证的信息的。但在备案机构那里,是一定可以全部看到的,也是相当于在某些特定部门那里是全公开了,没有隐私。
▍药代环境被整治成什么样了?
在去年年底,央视曝光药品回扣后,各地卫计委和医院就迅速展开一系列针对医药代表的“封杀”行动。
更有知情人士表示,卫计委、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食药监总局等9大部委将携手开展药品购销领域的整治大行动,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医院、药企和医药代表。还有传闻,在整治大行动中,公安部也将参与其中。
所以从去年年底开始,药代的行业环境一直弥漫着紧张的气氛。
在今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
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医药代表不能卖药,以及药代备案制开始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在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将医药代表名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备案,向社会公布。
医药代表负责药品学术推广,向医务人员介绍药品知识,听取临床使用的意见建议。医药代表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备案。
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医药代表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隐匿药品不良反应的,应严肃查处;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
可见,药代备案制已经从部委意见升格至国办、中办的*高层级,“药代卖药”更是被彻底明确地禁止。
此前,福建省医保办处长张煊华对媒体表示,国家“两票制”政策出台后,“医药代表”将被消灭。
当然,这里指的是那些不合规的“医药代表”。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合规,医药代表还是有生存的余地的。
国家规定医药代表不能卖药,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只要是进行学术推广、技术咨询,医药代表还是能堂堂正正工作的。
但是,如果药代备案制下,有关医药代表的所有重要信息,都被登记上了,而且可以被公众随意查到,即使上面两点理解成立,药代这份工作的尊严又在哪里?
其实,随着国家医疗反腐工作的进程加快,已有许多药企正在转型,由原来注重的带金销售,逐渐转变为学术营销。
如今,药企对医药代表的招聘要求也越发严格,很多医药代表都是精英,有些在产品学术领域甚至比**还要专业。
文章来源: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